添加日期:2018年2月28日 阅读:2110
近日,人社部发布发布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,通知明确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,各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药品上市情况,及时调整信息系统,确保费用支付。
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,但不得超过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。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,参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<药品差比价规则>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【2452】号)计算。
《通知》要求谈判药品仿制药上市后,各地要做好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零售药店购销相关药品的价格、数量等信息的采集工作。
目前,全国共有31个省市自治区发文将36个谈判品种纳入医保乙类管理,其中江苏、广东、吉林等10个省区已实行直接挂网采购,国家公布的医保支付标准作为采购价,陕西、新疆实行限价挂网采购(是否要二次议价?)
报销比例上,各地都有所不同,青海实施动态调整,天津实行按药品价格调整增付比例,甘肃、江苏、河北、内蒙等省区由各地统筹确定医保支付标准,河南、海南确定全省个人支付比例为20%。
但由于国家谈判药品大多属于高价药,在医院药占比考核及医保控费压力下,一些医院不采购、不处方谈判品种。
不过,也有一些地区对谈判药品网开一面不纳入药占比考核,如重庆、安徽、广东、浙江(大病医保)。
此次明确谈判品种的仿制药支付方式,有利于原研与仿制药之间的公平竞争,对于医院、患者用药也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。
文章来源:
1.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”的所有作品,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-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,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、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http://www.1168.tv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2.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(非1168医药招商网)的作品,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,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。
3.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,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,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。
4.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等问题,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,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。联系邮箱:1753418380@qq.com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